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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温州安监局局长受贿一审被判5年
发布时间:2008-11-12     页面功能:【字体: 】 视力保护色-【 杏仁黄 秋叶褐 胭脂红 芥末绿 天蓝 雪青 灰 银河白(默认色) 】  【关闭窗口

      新华网浙江频道11月13日电 (记者 方列)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日前对原温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局长陈彩兴涉嫌受贿一案作出一审判决,以受贿罪判处陈彩兴有期徒刑五年,并处没收财产5万元。法院对其已退缴的赃款9.7万元予以没收,并上缴国库。

  法院审理查明,2005年,时任温州市安监局局长的陈彩兴在为一家安全评价公司申请乙级安全评价资质出谋划策,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给予方便与照顾。2005年10月末,陈彩兴收受该公司现金人民币5万元。同年12月,陈彩兴'支持'该公司成功获得乙级安全评价资质后,又收受价值3000元的好又多超市银联卡1张。此外,从2005年以来,陈彩兴还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并收受他人现金、好又多超市银行卡等共计4.4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陈彩兴在担任市安监局局长期间,利用其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9.7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陈彩兴归案后揭发他人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有立功表现;鉴于其认罪态度较好,且已退缴全部赃款,故予以从轻处罚;其辩护人就此提出的相关意见,均予以采纳。遂作出以上判决。(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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