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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原环保局局长受贿案 一审判刑10年6个月
发布时间:2008-12-26     页面功能:【字体: 】 视力保护色-【 杏仁黄 秋叶褐 胭脂红 芥末绿 天蓝 雪青 灰 银河白(默认色) 】  【关闭窗口

      温州网讯:12月25日,乐清市人民法院对原温州市环境保护局局长、党组书记叶钢炼受贿案进行了一审公开宣判,被告人叶钢炼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本案赃款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法院经审理查明,叶钢炼自2005年至2008年任温州市环境保护局局长期间,其手下的一处室副职刘自荣为岗位调动和升迁,借叶钢炼“出国考察”、“外出学习”、“女儿读书”之机会,以送“路彩”名义先后送上现金共计人民币10万元、港币8000元、美元1000元,叶钢炼予以收受。在叶钢炼的支持、关照下,市环保局聘任环境监察支队副支队长刘自荣为开发监督处副处长(主持工作)。

  2008年3月,刘自荣竞聘中层正职,同年5月被温州市纪委“双规”后,叶钢炼主持温州市环保局党组会议通报竞争上岗情况,仍决定拟任刘自荣为温州市环境监察支队支队长。

  温州化工总厂原负责人张建国为感谢叶钢炼在职务提拔、环保项目审批、验收等工作中对其的支持、关照,先后9次送给叶钢炼现金共计人民币98000元。

  承包经营温州清华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业务的韩某为能在环保工程的审批、验收上得到叶钢炼的关照和支持,从2006年至2008年先后通过张建国或亲自送上现金、银行卡共计人民币36800元,叶钢炼予以收受。

  浙江某化工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林某在为其公司办理有关环保项目的环评审批、验收及在环保资金补助等方面,为寻求和感谢时任温州市环保局局长叶钢炼的支持、关照,在2006年至2008年,共4次向叶钢炼各送上一张5000元农行卡,共计人民币20000元,叶钢炼均予以收受。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叶钢炼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中人民币254800元、美元1000元、港币8000元,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的数额中依据不足的有78000元人民币,对该部分指控不予支持;公诉机关对被告人的其他指控,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予以支持。

  鉴于案发后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并主动退赃,可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危害后果及认罪、悔罪表现,依照《刑法》有关规定,遂做出上述判决。(通讯员:乐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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