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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市房建办主任丁志贞被起诉
发布时间:2009-10-30     页面功能:【字体: 】 视力保护色-【 杏仁黄 秋叶褐 胭脂红 芥末绿 天蓝 雪青 灰 银河白(默认色) 】  【关闭窗口

     

      利用职务之便,单独或伙同他人侵吞公款531万余元;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财物共计18万元;滥用职权,擅自低价出售国有资产,造成国家利益损失共计638万余元。记者10月28日了解到,原市房建办主任丁志贞被市检察院以贪污罪、受贿罪、滥用职权罪依法起诉。
  今年62岁的丁志贞,原为市房产管理局副局长、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副主任,兼任温州市机关干部住房建设办公室主任,因涉嫌上述罪行,于今年1月被依法逮捕。
  据悉,丁志贞大部分贪污所得是通过房屋差价的手段获取。例如:2004年10月至2006年4月,丁志贞和王继静(时任市房建办综合处处长)经合谋,私自将市房建办负责开发建设的9套商品房通过房产中介,以市场价格出售后,再以市计委2002年的核定价格向市房建办上缴房款,从中牟取差价款436万余元,二人予以私分。其中丁志贞分得200余万元。
  同时,丁志贞还利用手中的职权,低价将房卖给他人,收受贿赂。例如,2004年初,丁志贞以明显低价将由房建办开发的三套商品房出售给王继静、金敏(时任市房建办计财处处长)、陈海滨(时任市房建办工程处处长)三人。期间,三人送给丁志贞16.5万元表示感谢,丁志贞予以收受。
  除了倒腾房屋,丁志贞还利用各种方法私吞公款。如2007年1月,丁志贞与金敏、王继静合谋,以举办“迎新春答谢联欢会”的名义套取公款。丁志贞从中分得2万元现金和1.2万元超市购物卡。
  另据查,2003年3月至2005年12月间,丁志贞还虚构了两个市房建办临时工的名字,领取临时工工资、福利共计10多万元。(温检 梁建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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