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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贿过百万元 张黎华被判十年
发布时间:2009-12-18     页面功能:【字体: 】 视力保护色-【 杏仁黄 秋叶褐 胭脂红 芥末绿 天蓝 雪青 灰 银河白(默认色) 】  【关闭窗口

      温州网讯 (黄莹 林赛君) 12月14日,洞头县人民法院对鹿城区政协副主席张黎华受贿一案进行审判,当庭宣判张黎华因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没收个人财产10万元。

  现年52岁的张黎华,2000年至2006年担任泰顺县副县长,案发前系鹿城区政协副主席。

  据介绍,张黎华任泰顺县副县长期间,分管规划、房管、城建等工作,2006年后又分管当地新城管委会、国土资源局。2005年下半年,王某和陈某来泰顺考察,张黎华接待了他们。王某看中了泰顺县叫塔坪的地块。该地块在2005年初只剩100亩左右可供建设用地,在张黎华的帮助下,最后达200多亩。2006年9月份,王某和陈某为了“报答”,送了20万元现金给张黎华。

  2005年之前,泰顺县新城区的开发建设都由温州新城建设股份有限公司负责,该公司在泰顺的房地产项目的规划、城建、房产等都需经张黎华审批。2006年9月,张黎华在温州市区的房子需装修,委托该公司泰顺分公司负责人朱某寻找装修公司。朱某顺水推舟帮其支付了5万元装修费,张没有拒绝。

  2006年9月,温州某房开公司负责人徐某为感谢张黎华对其公司在泰顺县开发项目过程中的关照,在张黎华购买其“鱼鳞浃”旧村改建工程商品房时,免除其首期购房款84.1665万元。据介绍,案发时该改建工程未开工。

  案发后,张黎华已退还上述赃款上交国库。庭审过程中,张黎华承认全部受贿事实。公诉人认为,张黎华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利益,并非法收受他人贿赂,应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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