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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建设要避免“四种缺失”
发布时间:2009-09-22     页面功能:【字体: 】 视力保护色-【 杏仁黄 秋叶褐 胭脂红 芥末绿 天蓝 雪青 灰 银河白(默认色) 】  【关闭窗口

                                      制度建设必须避免“四种缺失”
       一、必须避免“具体精确性不足”的缺失。当前有些制度中经常出现“必须”、“不准”、“禁止”等表述,但没有具体准确的规定。然而,具体准确是保证制度制约力的核心要求,因此,在制度设计上必须做到三点:一是制度的内涵要清晰准确;二是制度的标准要具体明确:三是制度的内容要力求量化。
      二、必须避免“封闭性不足”的缺失。有些制度之所以起不到应有的作用,一重要原因是预留空间过多、弹性过大。在具体操作中容易被人钻“空子”。制度是刚性约束,在设计中,一方面,要封堵制度内容规范上的“口子”,使人无法搞变通。另一方面,要填补制度运行环节上的“空白”。制度如果留有一定的“空白地带”,在运行中就可能任人自由裁量,即使出了问题,也无法进行追究。
      三、必须避免“程序规范不足”的缺失。制度大体上可分为实体性制度和程序性制度,前者是就某些事项的内容作出实质性规定,后者主要明确如何运行、如何落实的问题。当前的制度规章中程序性规定相对较少,导致一些制度规定虽然定得不错,但进入不了运行程序,无法发挥作用。解决“程序性规范不足”的问题,一是要坚持实体性与程序性相统一,要纠正重实体轻程序的观念。二是要使程序性规定具有不可逆转性。这就是要求我们在制度程序性规定时,必须做到环环相扣。三是要注重提高执行程序的质量。执行程序,说到底是按制度办事。但制度和程序不是万能的,它由人制定、靠人去执行,有事难免会失灵,甚至会被人利用,以合法的程序办私事、干坏事。因此,提高执行程序的质量,必须强化程序意识,树立坚决按程序办事的自觉性。
      四、必须避免“配套性措施不足”的缺失。要使制度规定得到有效执行,仅有主体性规定还不够,必须有方方面面的配套性措施。比如,不少单位出台了“中午禁酒令”,但就落实情况看,多数未达到预期效果。究其原因,主要是配套性措施没跟上,对于谁去检查、怎么检查、查出来怎么处理等没有明确的规定。配套措施滞后或缺位,必须影响制度规章的有效落实。制定配套性措施,一是必须明确责任主体。二是必须必须明确惩戒措施。三是必须加强检查监督。行为规范和检查监督之于制度如同车之两轮、鸟之双翼,是提高制度约力、执行力的重要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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