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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监察工作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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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教育监察工作规程》的通知

  

浙驻教监〔2010〕1号

各设区市及义乌市教育局,各高等学校,厅机关各处室、直属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有关监察工作的法律法规和规定,进一步加强对教育系统重点部位和环节的监察,促进监察工作的规范化,增强监察实效,2009年12月,我们制定印发了《教育监察工作规程》,最近作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教育监察工作规程》


  二O一O年六月十日

教育监察工作规程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有关监察工作的法律法规和规定,进一步加强对教育重点部位和环节的监察,促进监察工作的规范化,增强监察实效,特制订本监察工作规程。
一、监察的依据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 及其实施条例、《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 、《 教育部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监察工作的暂行规定》 和上级有关监察工作的要求,实施教育监察工作。
二、监察的范围和内容
  浙江省监察厅驻省教育厅监察专员办公室主要对下列事项实施监察:
  由省教育厅机关和直属单位具体组织实施的教育基建项目及其相关的招投标、全省教育系统部门集中采购、家级和省级各类考试、高校招生录取,委厅组织的干部竞争性选拔、人员公开招聘(选调)、全国、全省各类先进集体、先进个人评选、重大项目和成果的评审、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发放,以及上级部门指定的其他监察事项。
  监察的主要内容是:被监察事项实施方案(操作办法)是否合法、合规,是否严密、完备,实施过程是否严格按规定的操作程序进行,是否存在违规操作、暗箱操作现象,实施的结果是否客观公正。
三、监察的原则
  教育监察工作必须遵循法定、客观公正的原则,坚持事前介入、事中监督与事后检查相结合,内部监督与外部监督相结合,监察部门监督与业务主管部门监督相结合。
四、监察的方式
  对教育重点部位和环节实施监察,一般采取省监察厅驻省教育厅监察专员办公室(以下简称“监察专员办”)派员或委托有关高校、市、县教育监察部门派员进行现场监督的方式,也可采取提前介入或事后检查的方式。
  1、对于省教育技术中心为两个及以上设区市和两所及以上高校组织实施的采购项目,由监察专员办派员进行现场监察;为某市、某县或某高校组织实施的采购项目,委托该市、县或高校教育监察部门派员进行监察。
  2、对于厅机关和直属单位实施的金额在1000 万元以上的基本建设项目和500 万元以上的物资(设备、图书)采购项目,监察专员办应事先对相关招投标文件进行审核,并派员对相关招投标工作进行现场监察。
  3、对于干部竞争性选拔、人员公开招聘(选调)、高校和中小学教师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各类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评选、重大项目和成果评审、高校学生助学金发放,监察专员办应事先对相关的实施方案(操作办法)进行审核,并派员对这些工作进行现场监察。
  4、对于国家级和省级各类考试,监察专员办应主动与实施的处室(单位)联系,并组织人员进行蹲点巡视;对单考单招、自主招生的高校,在其招生考试期间,由监察专员办派员对部分学校进行抽查。
  5、对于普通高校录取工作,监察专员办派员进驻省教育考试院录取现场,实施全过程监督。
  6、对于大额度基建项目、采购项目的实施情况,高校国家助学金发放等,可视情况,由监察专员办会同有关业务主管处室进行事后检查。
  7、根据工作需要,监察专员办可组织特邀监察员或聘请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相关的监察事项。
五、监察的有关要求
  1、各处室、直属单位要增强主动接受监督的意识,凡法律、法规和上级文件明确规定和上级部门要求由监察专员办进行监察的事项,应主动邀请监察专员办接受监督。
  2、需要由监察专员办进行监督的事项,有关处室(单位)原则上应在一周前告知,同时报送相关材料。
  3、在监督过程中,监察人员提出异议,组织实施的处室(单位)应做出正面解释;监察人员认为操作违反规定,实施结果影响公正,或存在违纪苗头,组织实施的处室(单位)应立即采取整改措施,问题严重的必须立即中止。
  4、监察专员办会同有关处室对有关事项进行事后检查时,组织实施的处室(单位)应主动予以配合,如实提供与检查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接受检查人员的询问。
  5、对于监察专员办发出的监察建议,有关处室(单位)应认真加以落实,及时予以整改,并书面报告整改落实情况。
  6、监察人员应遵纪守法,忠于职守,秉公执法,清正廉洁,保守秘密。监察人员办理的监察事项与本人或者亲友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7、高校、市(县、区)教育监察部门根据本规程的有关规定,实施相关监察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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